1.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查询范围: 本平台提供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考核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
3.相关说明: 平台中数据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如对查询结果存有疑问,请与原考核部门联系。